因「精神外遇」而權利受到損害的他方,可藉由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與配偶「精神外遇」的第三者損害賠償,如他方有受到身體或健康上傷害可適用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若屬精神上痛苦,如名譽的損失等非財產上損害,則可適用民法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另宜注意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該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二年,或是自該侵權行為發生起十年等時效規定,避免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