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民法第787條第1項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賦予袋地所有人通行周圍鄰地的權利。 至於通過他人的土地時,所產生的法律效果,請就以下選項加以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