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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東西處理方式

撿到東西處理方式

針對財產價值輕微的遺失的東西,考量招領成本與遺失的東西價值成本效益,民法第807條之1訂有簡易招領程序。

也就是說,遺失的東西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者,撿到東西的人應從速通知失主、所有人或其他有領取權利的人;如果在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撿到的話,也可以向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報告並交存其物。此時,並因失主有沒有認領而產生不同法律效果,請就以下選項加以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