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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東西處理方式

撿到東西處理方式

依據民法第807條之1第2項各款規定,遺失的東西自通知或招領之日起逾十五日或自撿到日起逾一個月,未經有領取權利的人認領者,由撿到東西的人取得其所有權或變賣的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