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第1項另外有規定,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或是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的工作時間及例假、休假等,可以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不受同法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等有關工時、加班限制、例假及休假的規定。並應該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這項約定依同法第84條之1第2項規定,應該用書面來約定,並應該依同法第42條、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第21條等規定維護勞工的健康及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