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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權益

勞工請假權益

依據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同法第21條規定雇主在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時,不得僱用其從事該項工作。而健康檢查發現勞工因職業原因致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除予醫療外,並應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其工作,縮短其工作時間及為其他適當措施。

同法第23條第1項則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實施安全衛生管理;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

如果有違反上述情形,依同法第45條第1款規定,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