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童工身心健康,依據勞動基準法第44條第2項規定,童工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的工作。至於哪些工作屬於危險性或有害性,可參照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2條附表1規定,例如從事鍋爐運轉、製造煙火爆竹等工作,即為童工不得從事的工作。 如果雇主令童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的工作,則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7條規定,對雇主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