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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地糾紛

鄰地糾紛

若該土地本來可以通行至公路,可為通常使用,卻因為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而排除或阻斷土地對道路之適宜聯絡,則此後果應由土地所有人自己承受,不得主張通過鄰地。

所謂任意行為,例如自行拆除橋樑、建築圍牆或拋棄其鄰地上原有之通行權等,致無路可通公路,不得主張袋地通行權。例如小江原可藉由前門通行公路,卻因改建房屋變換大門方向導致無路可通道路,則不得主張通過鄰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