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庭),依據勒戒處所的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規定,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將觀察、勒戒人送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至於,強制戒治期滿,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應即釋放,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