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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損害他人權益問題

寵物損害他人權益問題

寵物如果是野性突然發作,因此咬傷他人的話,由於飼主疏忽未採取適當管束措施,依照民法第190條第1項規定,飼主對於被害人因寵物咬傷而受到之損害自然應該予以賠償。而且對於像是被害人因為被咬傷,導致勞動能力減損及支出醫療看護費用部分,依照同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飼主即應該負損害賠償責任。要是寵物咬傷被害人這件事造成被害人精神上感受到痛苦,即為法律上所謂「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對於此種非財產上之損害,可以按照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作為「慰撫金」。
此外,根據動物保護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主管機關對於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之動物,可以逕行沒入。也就是說,飼主的寵物可能會被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