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範圍應以袋地得為「通常使用」為已足,所謂「通常使用」,應按土地的形狀、面積、位置及用途定之。不得因通行權人個人特殊用途、或道路是否整齊美觀之市容考量,而損及周圍地所有人之利益。 土地用途變更時,其使用必要亦隨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