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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問題

違章建築問題

依據建築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一樓住戶未依法取得建造執照而為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地下室的工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因其他住戶檢舉知情工程施工已完成時,依同法第86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除得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外,並應實施勘查認定是否拆除。

此外,一樓住戶如意圖將地下室專供己用而排除其他住戶的使用權,將該地下室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依刑法第320條第2項規定,可能會構成竊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