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行為,即所謂的重製行為。而單純購買盜版商品雖然沒有涉及重製權、公開播送權等著作財產權權利的利用行為。但依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的權利。
因此購買盜版商品後再進行重製,屬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依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者,依同法第91條第2項規定,則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