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因配偶有前述「精神外遇」行為導致婚姻產生問題,使他方受到損害,此時他方可藉由民法第184條第1項請求該外遇配偶損害賠償,如其有受到身體或健康上傷害可適用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若屬精神上痛苦,如名譽的損失等非財產上損害,則可適用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另宜注意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該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二年,或是自該侵權行為發生起十年等時效規定,避免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