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印刷、複印一整本或是大部分的編輯著作時,因為行為人已重製到編輯著作著作人「選擇」與「編排」的創作行為,而侵害其重製權,同時也侵害到編輯著作所「選擇」與「編排」的個別著作著作人的著作權,該等著作人得依著作權法第84條規定,請求排除侵害,且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的人請求損害賠償,為同法第88條第1項所規定。另外,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依據同法第91條第1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