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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著作之權利保護

編輯著作之權利保護

重製權為著作財產權之一,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重製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同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是否侵害編輯著作的重製權,應該要視該非合理使用的行為是否對著作人「選擇」與「編排」的創作行為構成侵害而定。請就以下選項加以選擇,將導引您瞭解相關適用的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