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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東西處理方式

撿到東西處理方式

撿到東西者應從速通知失主、所有人、其他有領取權利的人,如果是在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撿到的話,依民法第803條第1項但書規定,也可以報告於各該場所的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撿到的東西交存。受報告的負責人或管理人,依同法第803條第2項規定,應趕快在遺失的東西被撿到的地方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尋找失主。

但有權利取回東西者沒有在相當期間認領時,依同法第804條第1項規定,撿到東西的人或招領人應將撿到的東西交存於警察或自治機關。此時,並因失主有沒有認領而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請就以下選項加以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