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撿到東西處理方式

撿到東西處理方式

有權利領取遺失東西者,在通知或最後招領日起六個月內,認領遺失的東西時,依民法第80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撿到東西的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在通知、招領及保管的費用受到償還後,應將撿到的東西返還,撿到東西的人並且可以請求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