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1項後段規定:「…;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因此,如對於舉發事實不服時,陳情人應填寫陳述單,向應到案處所或舉發單位提出陳述,並附上違規單影本或掃描檔案,敘明原由送由到案處所或原舉發單位辦理。 裁決機關於收到陳述單後,函轉原舉發單位於一定期限內查證,並依據查證結果作成裁決書,將裁決結果函復陳情人。請點選以下選項,瞭解在不同裁決結果下之法律效果及適用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