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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裁罰之救濟

交通違規裁罰之救濟

對於舉發違規事實申訴陳情,經查證結果如違規行為屬實者,則裁決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規定,即將查證結果作成裁決書函復陳情人。

陳情人如對查證結果仍有不服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規定,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原告(即陳情人)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