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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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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機關出售資產盈虧列帳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國營事業機關出售資產盈虧列帳辦法
2
二、出售資產盈餘列為資本公積依財政部臺財稅發字第一一四四九號呈擬
應按課稅後予以累積作為資本公積之意見,及公司法第二三八條處分
資產之溢價,應累積為資本公積之本旨,應予扣除繳納營利事業所得
稅後就其淨額列為資本公積。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第 238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