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保訓會為增進公務人員與產學界及民間團體之人才交流及學習分享,並提升培訓成效,得接受非公務人員之本國人士報名參加本訓練;其人員之資格審查及遴選評鑑作業程序等,比照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
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 )
保訓會得依據當年度預定訓練人數、訓練容量及機關間均衡等因素,分配推薦受訓名額。
總統府及國家安全會議就本機關暨所屬機關推薦受訓人員進行初審,於每年三月一日前函送保訓會。
中央二級機關於每年二月十五日前將推薦受訓人員名冊函送中央一級機關,中央一級機關就本機關暨所屬機關(構)、學校推薦受訓人員進行初審,於每年三月一日前函送保訓會。
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就本機關暨所屬機關(構)、學校推薦受訓人員進行初審,於每年二月十五日前函報行政院,行政院於三月一日前函送保訓會。
各主管機關就擬推薦受訓人員資格條件進行審核,並請被推薦受訓人員確認其資格條件。必要時,得召開甄審委員會或組成臨時性之審查委員會進行資格條件審核事項。
保訓會應依據各主管機關推薦受訓人員名冊辦理遴選評鑑作業,評鑑結果提報高階文官中長期培訓協調會報審議後,公布錄取受訓人員名單。
前項高階文官中長期培訓協調會報除保訓會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外,其餘委員由考試院、行政院及其他關係院派員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