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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保訓會應依據各主管機關推薦受訓人員名冊辦理遴選評鑑作業,評鑑結果提報高階文官中長期培訓協調會報審議後,公布錄取受訓人員名單。
前項高階文官中長期培訓協調會報除保訓會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外,其餘委員由考試院、行政院及其他關係院派員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