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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銓審互核實施辦法
公務人員之任用,未依法令規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或銓敘審定不合格者,其俸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組織法規尚未完成立法程序或其他原因而未送審者,除專案報經銓敘部核備者外,其俸給一律不得作正列支。
二、擬任人員未在法定期間送審者,人事主管人員應負責查催,經催辦仍未送審者,除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所致外,應即通知主辦會計人員追繳其借支。
三、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不合格人員,或銓敘審定俸級低於其所借支俸級人員,除係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期限內送審者,其代理期間借支數或溢支數,免予追繳外,其逾限送審除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所致外,應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九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按逾限日數分別將借支數或溢支數追繳。借支人員原出具之借據,經主管人員負責詳為註明事由,並經簽名或蓋章證明後,作正列支。
公務人員之任用,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經銓敘部通知機關改正者,其俸給不准核銷。
公務人員任用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經依職權規定先派代理,限於實際代理之日起三個月內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但確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送審者,應報經銓敘部核准延長,其期限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最多再延長以二個月為限,經銓敘審定不合格者,應即停止其代理。
各機關主管之人事人員對於試用及擬任人員之送審,應負責查催,並主動協助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送銓敘部銓敘審定。逾限不送審者,各該機關得予停止代理。試用及擬任人員依限送審並經銓敘審定者,自其實際到職或代理之日起算試用期間及任職年資,未依限送審而可歸責於當事人者,自各該機關送審之日起算其試用期間及任職年資。如因人事人員疏誤者,各機關應查明責任予以懲處,並送銓敘部備查。
公務人員經依前項規定程序銓敘審定後,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俸給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
各機關不得另行自定俸給項目及數額支給,未經權責機關核准而自定項目及數額支給或不依規定項目及數額支給者,審計機關應不准核銷,並予追繳。
銓審互核實施辦法,由銓敘部會同審計部定之。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民國 97 年 02 月 26 日 )
公務人員俸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應按銓敘審定之俸級支給。銓敘審定之俸級高於借支之俸級者,自到職之日起按銓敘審定之俸級補給。
銓敘審定之俸級低於借支之俸級者,或銓敘審定不合格不予任用者,除係依規定期間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免予追繳外,其逾限送審而可歸責於當事人者,應按逾限日數分別將借支溢數或全額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