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文官學院區域培訓中心組織準則
國家文官學院為辦理各地區公務人員培訓事項,依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第七條規定,特設所屬各區域培訓中心(以下簡稱中心)。
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 (民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 EN
本學院為應各地區公務人員培訓需要,得設區域培訓中心;其組織另以準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