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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EN
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九條所提出之書件,除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已規定者外,其屬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經大陸地區公證機構認證及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予以驗證或查證。
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申請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者,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其登記地證券、期貨主管機關或相關機構所核發營業許可證照及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業務經營守法性及健全性自我評估分析。
四、公司章程。
五、董事會對於申請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決議錄。
六、登記地證券、期貨主管機關同意其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文件。
七、最近三年度經登記地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八、指派代表人之授權書。
九、代表人履歷及其資格條件符合前條第三項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該機構申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代理人授權書。
十一、董事會成員名單。
十二、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十款規定之書件,除須經登記地公證人或公證機構認證外,其屬第三地區製作之書件者,並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予以驗證;其屬大陸地區製作之書件者,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予以驗證或查證。
第一項各款所定書件,均須附具正體中文本。
大陸地區證券公司或陸資證券公司依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參股投資臺灣地區證券商,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大陸地區證券公司或陸資證券公司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實收資本、成立時間、經營範圍、公司主要負責人、董事會成員及其簡歷。
三、持有大陸地區證券公司或陸資證券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東之名冊及其背景資料。
四、登記地證券主管機關或相關機構所核發營業許可證照。
五、公司章程。
六、大陸地區證券公司或陸資證券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對於申請在臺灣地區投資之決議錄。
七、投資計畫書:應含投資策略目的與方式、預期效益、資金來源、運用計畫等項目。
八、具有國際證券業務經驗之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九、登記地會計師出具符合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及投資資金來源明確之審查意見書。
十、登記地律師出具符合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及業務經營守法性之法律意見書。
十一、最近三年度經登記地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最近上半年度經登記地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十二、經登記地證券主管機關出具同意許可投資及符合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十三、公司治理及風險管理制度健全之說明及證明文件。
十四、財務、業務資訊透明之說明及證明文件。
十五、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
十六、符合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十七、參股投資協議書。
十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至第十二款、第十六款及第十七款規定之書件,除須經登記地公證人或公證機構認證外,其屬第三地區製作之書件者,並須經我國駐外館處予以驗證;其屬大陸地區製作之書件者,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予以驗證或查證。
第一項各款所定書件,均須附具正體中文本。
大陸地區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或陸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依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參股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大陸地區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或陸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實收資本、成立時間、經營範圍、公司主要負責人、董事會成員及其簡歷。
三、持有大陸地區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或陸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東之名冊及其背景資料。
四、登記地證券主管機關或相關機構所核發營業許可證照。
五、公司章程。
六、大陸地區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或陸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對於申請在臺灣地區投資之決議錄。
七、投資計畫書:應含投資策略目的與方式、預期效益、資金來源、運用計畫等項目。
八、具有管理或經營國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豐富經驗之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九、登記地會計師出具大陸地區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或陸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之資產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十、登記地會計師出具符合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及投資資金來源明確之審查意見書。
十一、登記地律師出具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九款、第十款、第十二款規定及業務經營守法性之法律意見書。
十二、最近三年度經登記地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十三、經登記地證券主管機關出具同意許可投資及符合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十四、公司治理及風險管理制度健全之說明及證明文件。
十五、財務、業務資訊透明之說明及證明文件。
十六、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
十七、參股投資協議書。
十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至第十三款及第十七款規定之書件,除須經登記地公證人或公證機構認證外,其屬第三地區製作之書件者,並須經我國駐外館處予以驗證;其屬大陸地區製作之書件者,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予以驗證或查證。
第一項各款所定書件,均須附具正體中文本。
大陸地區期貨公司或陸資期貨公司依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參股投資臺灣地區期貨商,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大陸地區期貨公司或陸資期貨公司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實收資本、成立時間、經營範圍、公司主要負責人、董事會成員及其簡歷。
三、持有大陸地區期貨公司或陸資期貨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東之名冊及其背景資料。
四、登記地期貨主管機關或相關機構所核發營業許可證照。
五、公司章程。
六、大陸地區期貨公司或陸資期貨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對於申請在臺灣地區投資之決議錄。
七、投資計畫書:應含投資策略目的與方式、預期效益、資金來源、運用計畫等項目。
八、具有國際期貨業務經驗之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九、登記地會計師出具符合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及投資資金來源明確之審查意見書。
十、登記地律師出具符合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及業務經營守法性之法律意見書。
十一、最近三年度經登記地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最近上半年度經登記地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十二、經登記地期貨主管機關出具同意許可投資及符合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十三、公司治理及風險管理制度健全之說明及證明文件。
十四、財務、業務資訊透明之說明及證明文件。
十五、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
十六、符合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十七、參股投資協議書。
十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至第十二款、第十六款及第十七款規定之書件,除須經登記地公證人或公證機構認證外,其屬第三地區製作之書件者,並須經我國駐外館處予以驗證;其屬大陸地區製作之書件者,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予以驗證或查證。
第一項各款所定書件,均須附具正體中文本。
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參股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者,其指派擔任被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之董事,應於選任前,檢具相關之證明資料、文件,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於期限內提出必要之資料、文件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