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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潤滑油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廢潤滑油:指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應回收之廢潤滑油。
二、回收:指廢潤滑油之收集、分類行為。
三、貯存:指廢潤滑油於回收、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
器、設施內之行為。
四、清除:指廢潤滑油之收集、運輸行為。
五、處理:指廢潤滑油以物理、化學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
特性,達到無害化及資源化之行為。
六、再生能源生產業:指從事廢潤滑油回收加工處理後所產生之石油系列
油品作為燃料之製造業者。
七、石油煉製業:指以石油為原料,經蒸餾、精煉及摻配之煉製程序,從
事製造石油製品之事業。
廢棄物清理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足以產生下列性質之一之一般廢棄物,致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由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或原料之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並由販賣業者負責回收、清除工作。
一、不易清除、處理。
二、含長期不易腐化之成分。
三、含有害物質之成分。
四、具回收再利用之價值。
前項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