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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棄物清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 15 條
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足以產生下列性質之一之一般廢棄
物,致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由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或
原料之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並由販賣業者負責回收、
清除工作。
一、不易清除、處理。
二、含長期不易腐化之成分。
三、含有害物質之成分。
四、具回收再利用之價值。
前項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由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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