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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乾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廢乾電池:指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應回收之廢乾電池。
二、回收:指將廢乾電池收集、分類之行為。
三、貯存:指廢乾電池於回收、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
四、清除:指廢乾電池收集、運輸之行為。
五、處理:指廢乾電池於再利用前,以物理、化學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特性,達到純化、精煉、分離、無害化及資源化之行為。
六、再利用:指已回收之廢乾電池經處理後,供作材料、原料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
七、相容性:指廢乾電池與其貯存容器、棧板、處理設施材質或其他物質接觸後,不發生下列效應者:
(一)產生熱。
(二)產生激烈反應、火災或爆炸。
(三)產生可燃性流體或有害流體。
(四)造成容器材料劣化,致降低污染防治之效果。
八、熱處理法:
(一)焚化法:指利用高溫燃燒,將廢乾電池轉變成安定之氣體或物質之處理方法。
(二)熱解法:指將廢乾電池置於無氧或少量氧之狀態下,利用熱能裂解使其分離成為氣體、液體或殘渣之處理方法。
(三)熔融法:指將廢乾電池加熱至熔流點以上,使其中所含有害有機物質進一步氧化或重金屬揮發,其餘有害物質則存留於熔渣中產生穩定化固化作用之處理方法。
(四)熔煉法:指將廢乾電池併入金屬高溫冶煉製程中,合併進行高溫減量處理或金屬資源回收之處理方法。
(五)其他熱處理方法。
九、濕式處理法:指以處理液(如無機酸溶液等)將廢電池中之各項成分進行萃取後,再予以純化回收之處理方法。
十、二次電池:指可透過充電過程,使電池內之活性物質回復至原來狀態,以再度提供電力,並重複使用之電池。
十一、資源回收再利用比率:指廢乾電池經處理後,再生料之總和重量占其總處理量之比率。
廢棄物清理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足以產生下列性質之一之一般廢棄物,致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由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或原料之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並由販賣業者負責回收、清除工作。
一、不易清除、處理。
二、含長期不易腐化之成分。
三、含有害物質之成分。
四、具回收再利用之價值。
前項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