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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前條第一款資本投資支出成本之計算,得以設施總成本按財政部依所得稅法所定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折舊或設施設計使用年限攤提。
前條第二款一次性支出之計算,以相關支出總成本計算。
違反本法義務人已改善、補正其應支出者,前二項消極利益之計算,僅計算其因遲延支出所獲利息之所得利益。
前條第三款經常性支出成本與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有關者,得以違法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經常性支出成本(元)=違法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單位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處理成本+其他年支出費用
前項所稱單位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處理成本,指處理每單位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所應支出之電力、用水量、燃料、藥品及材料使用或廢棄物處理等之費用成本;其他年支出費用指每年應支出之設備更新或改善、人事、檢測申報、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操作維護等之費用成本。
前條第三款經常性支出成本,與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無關者,依其違法行為相關事證,推估人事費、電費、水費、差旅費、監(檢)測、記錄、申報、藥品及材料使用費等符合本法義務所應支出之費用。
消極利益分為下列三類:
一、資本投資支出成本,指所有為符合本法義務所應投資資本設備之支出,如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監測設施、檢驗設備等之設計、安裝及購買等費用。
二、一次性支出成本,指一次且非折舊性之支出,如土地購買、員工之初始訓練、緊急應變措施、或依本法應辦理之許可證申請等費用。
三、經常性支出成本,指符合本法義務所需相關設備(施)操作維護及管理費用之支出,如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正常操作、監(檢)測及申報或其衍生廢棄物處理等工作之相關支出,如電費、水費、燃料費、藥品費、材料費、衍生廢棄物處理費、設備更新或改善費、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專責人員或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費用、人事費、差旅費、檢測申報費、自動監測設施操作維護費,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相關經常性支出成本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