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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消極利益分為下列三類:
一、資本投資支出成本,指所有為符合本法義務所應投資資本設備之支出,如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監測設施、檢驗設備等之設計、安裝及購買等費用。
二、一次性支出成本,指一次且非折舊性之支出,如土地購買、員工之初始訓練、緊急應變措施、或依本法應辦理之許可證申請等費用。
三、經常性支出成本,指符合本法義務所需相關設備(施)操作維護及管理費用之支出,如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正常操作、監(檢)測及申報或其衍生廢棄物處理等工作之相關支出,如電費、水費、燃料費、藥品費、材料費、衍生廢棄物處理費、設備更新或改善費、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專責人員或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費用、人事費、差旅費、檢測申報費、自動監測設施操作維護費,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相關經常性支出成本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