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 EN
第二條所定對象參加評選,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
一、基本資料表。
二、協助中高齡及高齡者措施及優良實績或事蹟說明表。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前項所定文件、資料、受理期間及評選作業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 ) EN
本辦法適用於下列對象:
一、依法登記或取得設立許可之民營事業單位、非營利組織及民間團體。
二、從事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事項之相關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
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不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