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EN
符合前條所定雇主,應於每年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間及補助總額範圍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次一年度繼續僱用補助,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一、申請書。
二、繼續僱用計畫書。
三、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繼續僱用者投保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證明文件。
五、連續僱用者最近三個月之薪資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雇主應於繼續僱用期滿六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檢附繼續僱用期間之僱用與薪資證明文件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函影本,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請領繼續僱用補助。
雇主申請第一項補助時,不得同時請領與本辦法相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 ) EN
雇主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申請補助者,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繼續僱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受僱者,達其所僱用符合該規定總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但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行業及繼續僱用比率者,不在此限。
二、繼續僱用期間達六個月以上。
三、繼續僱用期間之薪資不低於原有薪資。
前項第一款所定受僱者,不得為雇主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