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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雇主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申請補助者,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繼續僱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受僱者,達其所僱用符合該規定總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但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行業及繼續僱用比率者,不在此限。
二、繼續僱用期間達六個月以上。
三、繼續僱用期間之薪資不低於原有薪資。
前項第一款所定受僱者,不得為雇主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