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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EN
本辦法依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 EN
對於依第七條指定為須預為輔導、加強輔導產業及第九條認定為受損企業之所屬勞工,勞動部應提供適當調整支援措施。
經營與市場開放項目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或服務之企業未經認定為受損企業者,其所屬勞工得於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認定為受損勞工,並適用前項調整支援措施。
第一項調整支援措施之內容與前項勞工申請受損認定之資格、應備文件、申請流程、認定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勞動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