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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對於依第七條指定為須預為輔導、加強輔導產業及第九條認定為受損企業之所屬勞工,勞動部應提供適當調整支援措施。
經營與市場開放項目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或服務之企業未經認定為受損企業者,其所屬勞工得於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認定為受損勞工,並適用前項調整支援措施。
第一項調整支援措施之內容與前項勞工申請受損認定之資格、應備文件、申請流程、認定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勞動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