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雇主對於隧道、坑道開挖作業,應就開挖現場及周圍之地表、地質及地層之狀況,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發生落磐、湧水、高溫氣體、蒸氣、缺氧空氣、粉塵、可燃性氣體等危害。
雇主依前條及前項實施確認之結果,發現依前條第二款訂定之施工計畫已不合適時,應即變更該施工計畫,並依變更之新施工計畫施工。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
雇主對於隧道、坑道開挖作業,為防止落磐、湧水等危害勞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前實施地質調查;以鑽探、試坑、震測或其他適當方法,確定開挖區之地表形狀、地層、地質、岩層變動情形及斷層與含水砂土地帶之位置、地下水位之狀況等作成紀錄,並繪出詳圖。
二、依調查結果訂定合適之施工計畫,並依該計畫施工。該施工計畫內容應包括開挖方法、開挖順序與時機,隧道、坑道之支撐、換氣、照明、搬運、通訊、防火及湧水處理等事項。
三、雇主應於勞工進出隧道、坑道時,予以清點或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