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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0 條
雇主對於隧道、坑道開挖作業,為防止落磐、湧水等危害勞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前實施地質調查;以鑽探、試坑、震測或其他適當方法,確定開挖區之地表形狀、地層、地質、岩層變動情形及斷層與含水砂土地帶之位置、地下水位之狀況等作成紀錄,並繪出詳圖。
二、依調查結果訂定合適之施工計畫,並依該計畫施工。該施工計畫內容應包括開挖方法、開挖順序與時機,隧道、坑道之支撐、換氣、照明、搬運、通訊、防火及湧水處理等事項。
三、雇主應於勞工進出隧道、坑道時,予以清點或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