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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動物醫事助理認證及認證機構認可辦法
動物醫事助理領有合格證書後,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認證機構申請登錄,領得識別證後,始得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
一、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動物醫事助理合格證書。
三、獸醫診療機構出具之聘用證明文件。
認證機構受理登錄,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動物醫事助理登錄字號及登錄日期。
二、動物醫事助理認證合格字號、認證日期及有效期間。
三、動物醫事助理姓名、性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出生年月日。
四、工作之獸醫診療機構名稱及地址。
認證機構完成動物醫事助理登錄後,應發給識別證,並通知該獸醫診療機構所在地獸醫師公會。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登錄之應記載事項有異動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認證機構申請辦理變更及換發識別證,並由認證機構通知所在地獸醫師公會。
前項登錄之應記載事項,認證機構應定期辦理查核。經查核認定有應辦理變更而未辦理,經限期改正仍未改正者,認證機構得逕行變更其應記載事項之登錄,並註銷原領之識別證。情節重大者,認證機構並得終止動物醫事助理之認證,並註銷已核發之合格證書。
前項動物醫事助理經終止認證者,自終止日起三個月內不得依第五條規定申請認證為動物醫事助理。於依第五條規定重新申請者,應重新經認證機構之能力檢定測驗合格,始得為之。
動物醫事助理認證及認證機構認可辦法 (民國 112 年 03 月 22 日 )
符合第三條資格條件,且未有前條規定之情形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為動物醫事助理: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學歷證明文件。
三、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能力檢定測驗合格證明文件。
四、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二張。
前項第二款之學歷證明文件在國外以英文以外之外文作成者,應另檢附中文或英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屬大陸、香港或澳門地區之學歷證明文件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第一項申請經認證機構審查符合規定認證合格者,應發給合格證書,其合格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
前項合格證書,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
二、照片。
三、證書字號。
四、證書有效期間。
五、認證機構用印。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應記載事項。
前項第一款應記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認證機構辦理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