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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醫事助理認證及認證機構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符合第三條資格條件,且未有前條規定之情形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為動物醫事助理: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學歷證明文件。
三、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能力檢定測驗合格證明文件。
四、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二張。
前項第二款之學歷證明文件在國外以英文以外之外文作成者,應另檢附中文或英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屬大陸、香港或澳門地區之學歷證明文件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第一項申請經認證機構審查符合規定認證合格者,應發給合格證書,其合格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
前項合格證書,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
二、照片。
三、證書字號。
四、證書有效期間。
五、認證機構用印。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應記載事項。
前項第一款應記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認證機構辦理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