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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動物醫事助理認證及認證機構認可辦法
符合第三條資格條件,且未有前條規定之情形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為動物醫事助理: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學歷證明文件。
三、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能力檢定測驗合格證明文件。
四、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二張。
前項第二款之學歷證明文件在國外以英文以外之外文作成者,應另檢附中文或英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屬大陸、香港或澳門地區之學歷證明文件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第一項申請經認證機構審查符合規定認證合格者,應發給合格證書,其合格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
前項合格證書,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
二、照片。
三、證書字號。
四、證書有效期間。
五、認證機構用印。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應記載事項。
前項第一款應記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認證機構辦理變更。
動物醫事助理認證及認證機構認可辦法 (民國 112 年 03 月 22 日 )
動物醫事助理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
二、完成認證機構辦理或認可之訓練課程至少二百十六小時,並經認證機構之能力檢定測驗合格。
前項第二款之訓練課程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礎獸醫學及動物醫事輔助概論。
二、獸醫診療機構行政及溝通實務。
三、犬、貓等常見寵物之照護及護理技術等醫事輔助實務。
四、小型哺乳動物、鳥、爬蟲類等其他寵物、大動物之照護及護理技術等醫事輔助實務。
五、動物藥物學及藥事輔助作業實務。
六、動物福利及其他與動物醫事助理業務相關之實務課程。
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動物醫事助理、寵物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所修習之相關課程學分,得檢附中文或英文證明文件向認證機構申請抵免第一項第二款之訓練課程時數。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三年內不得充任動物醫事助理;其已充任動物醫事助理者,認證機構應解除或終止認證,並註銷已核發之合格證書: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合格證書租、借他人使用,經認證機構終止認證。
二、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在獸醫師指導下執行獸醫師業務或逾越獸醫師指導內容,經認證機構終止認證。
三、犯動物保護法之罪,經有罪判決或緩起訴處分確定。
四、以虛偽或不法手段取得合格證書。
五、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或緩起訴處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