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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醫事助理認證及認證機構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動物醫事助理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
二、完成認證機構辦理或認可之訓練課程至少二百十六小時,並經認證機構之能力檢定測驗合格。
前項第二款之訓練課程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礎獸醫學及動物醫事輔助概論。
二、獸醫診療機構行政及溝通實務。
三、犬、貓等常見寵物之照護及護理技術等醫事輔助實務。
四、小型哺乳動物、鳥、爬蟲類等其他寵物、大動物之照護及護理技術等醫事輔助實務。
五、動物藥物學及藥事輔助作業實務。
六、動物福利及其他與動物醫事助理業務相關之實務課程。
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動物醫事助理、寵物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所修習之相關課程學分,得檢附中文或英文證明文件向認證機構申請抵免第一項第二款之訓練課程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