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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動物用藥品樣品田間試驗核准:
一、學術研究機構喪失第二條所定資格。
二、動物用藥品製造廠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工廠登記。
三、執行田間試驗發生嚴重不良反應事件,有危害動物、人體健康或生態環境之虞。
四、未依核准之動物用藥品樣品田間試驗計畫書執行田間試驗。
五、田間試驗場所屬獸醫診療機構,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取得飼主之同意書。
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11 月 09 日 )
本法第十四條之三所稱學術研究機構,指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政府機關(構)。
二、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公、私立大專院校。
三、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我國法人。
田間試驗場所屬獸醫診療機構者,學術研究機構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應徵得個別飼主之同意,並將同意書正本留存備查。
前項同意書之保存,自田間試驗結束時起,應至少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