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田間試驗場所屬獸醫診療機構者,學術研究機構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應徵得個別飼主之同意,並將同意書正本留存備查。
前項同意書之保存,自田間試驗結束時起,應至少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