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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指定動物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檢驗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要件:
一、對於特定指定動物傳染病,具檢驗能力。
二、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實驗室生物安全等級、實驗室生物安全規範及實驗室人員之規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 EN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動物傳染病,中央主管機關對持有、使用相關感染性生物材料者,應建立管理制度。
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者,應接受各級主管機關之輔導及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感染性生物材料之範圍、持有與使用者之資格條件、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方式、陳報主管機關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