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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
偶蹄類動物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未依第四條或第八條規定填具申報書、申請書或檢附文件者,澎湖檢疫站得通知所有人或管理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依情節輕重逕予退運或通知領回;未領回者,逕予撲殺後銷燬,其所需費用,均由所有人或管理人負擔。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 EN
各級主管機關認為防疫上有必要時,得公告採取下列各款措施:
一、指定區域、期間,禁止或限制輸送一定種類之動物,並停止搬運可能傳播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動物屍體及物品。
二、指定區域停止檢疫物之輸入。
三、在交通要道設置檢疫站,檢查動物及其產品;未經檢查或經檢查不合格者,禁止其進出,並得為必要之處置。
前項第三款之檢查條件、程序、處置方式、收費基準、地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第一項各款規定時,應將經過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通知有關鄰近地區主管機關。
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 (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 )
偶蹄類動物運入澎湖地區供飼養者,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於運入前填具申請書,檢具免疫證明文件、來源場之動物來源證明文件及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出具之動物健康證明文件,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臺中分局澎湖檢疫站(以下簡稱澎湖檢疫站)申請檢查。
豬隻由指定肉品市場運入澎湖地區供屠宰者,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於起運前填具申報書,並檢附拍賣證明文件,傳真供澎湖檢疫站申報書面檢查。
豬隻以外之偶蹄類動物由指定肉品市場運入澎湖地區供屠宰者,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於起運前填具申請書,傳真澎湖檢疫站申請檢查;並於運抵後,檢具拍賣證明文件申請檢查。
運出澎湖地區之偶蹄類動物,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澎湖縣動物防疫機關出具符合前條規定之動物健康證明文件,向澎湖檢疫站申請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