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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農田水利會職員之薪級,由農田水利會核定,其核敘基準如下:
一、二等助理工程師、二等助理管理師、二等組員、工程員、管理員及辦事員考試及格者,均自該職等最低職級敘薪。
二、具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所定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及農田水利會人員,應以其所具農田水利會人員任用資格重新核定薪級。
三、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所定任用資格者,均自該職等最低職級敘薪。
四、曾任農田水利會職員或公務人員年資,如與擬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敘定職務之本薪最高級;如尚有積餘年資,且其年終考績合於第五十五條或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七條規定,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敘定職務之年功薪最高級為止。但下列年資,不予採計提敘:
(一)農田水利會約僱人員及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或公務機關比照上開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其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規章聘(僱)用人員之年資。
(二)農田水利會或政府機關臨時人員(含職務代理人及按日、按時、按件計酬之人員)、工職人員之年資。
(三)公營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之年資。
(四)公務人員受懲戒處分不得晉敘期間之年資。
(五)應公務人員各類考試筆試錄取分配占各機關編制內實缺實施訓練(學習、實習)之年資。
五、農田水利會現任三等職員,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取得二等職員任用資格者,得申請改敘至其所敘定職務之本薪最高級。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 )
農田水利會總幹事、專門委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考試及格,並曾任政府機關相當薦任第九職等以上職務二年以上或相當薦任第八職等以上職務四年以上,經銓敘合格,成績優良。
二、曾任農田水利會會長、總幹事、主任工程師、專門委員職務,或曾任農田水利會組室主管三年,或曾任管理師、工程師、秘書、專員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總幹事、專門委員最低起支薪級。
前項專門委員員額比率不得超過農田水利會組長、室主任、管理師、工程師、秘書及專員總員額百分之十;其計算員額未滿一人者,以一人計。
農田水利會主任工程師除具有前條資格之一,並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歷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農田水利會工程人員二等十二級考試及格。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
前項第二款所定相關科系如附表五。
農田水利會組室主管應考量其領導能力,並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考試相關類科及格,並曾任政府機關相當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一年以上、相當薦任第八職等職務四年以上或相當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六年以上,經銓敘合格,成績優良。
二、曾任或現任農田水利會管理師、工程師、秘書、專員相關職務三年以上或副工程師、副管理師、副專員相關職務五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組室主管最低起支薪級。
前項第一款所定相關類科如附表六。
農田水利會管理師、工程師、秘書、專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考試相關類科及格,並曾任政府機關相當薦任第八職等以上職務一年以上,或相當薦任第七職等以上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曾任或現任農田水利會副管理師、副工程師或副專員以上相關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管理師、工程師、秘書、專員最低起支薪級。
農田水利會副工程師、副管理師、副專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考試相關類科及格,並曾任政府機關相當薦任第七職等以上職務一年以上,或相當薦任第六職等以上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曾任或現任農田水利會二等助理管理師、二等助理工程師或二等組員以上相關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副管理師、副工程師、副專員最低起支薪級。
農田水利會二等助理管理師、二等助理工程師、二等組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考試相關類科及格,並曾任政府機關相當薦任第六職等以上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經農田水利會二等十二級人員考試及格。
三、領有相關類科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證書後,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四、曾任或現任農田水利會三等最高級相關職務敘本薪最高薪級滿二年,其考績均列甲等或滿三年,其考績一年以上列甲等,其餘列乙等。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一款及前項第一款所定相關類科如附表六。前項第三款所定相關類科如附表七。
農田水利會三等助理工程師、三等助理管理師、三等組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考試相關類科及格,並曾任政府機關相當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曾任或現任農田水利會管理員、工程員、辦事員相關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三等助理管理師、三等助理工程師、三等組員最低起支薪級。
農田水利會管理員、工程員、辦事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農田水利會三等十級人員考試及格。
二、公務人員相關類科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考試及格,並曾任政府機關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
三、曾任農田水利會三等十級以上相關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
四、領有相關類科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證書。
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第二款所定相關類科如附表六。前項第四款所定相關類科如附表七。
原直轄市農田水利會,其工程員、管理員、辦事員,除得就具有第二項各款之一資格者任用外,並得就現任原直轄市農田水利會助理員職務六年以上,具第十二條所定考試資格,且其考績三年以上列為甲等,其餘列為乙等者任用之。
原直轄市農田水利會,其助理員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者任用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原直轄市農田水利會任用之在職技工或工友。
二、現任技工職務五年以上,或工友職務七年以上,具第十二條所定考試資格,且其考績二分之一以上列為甲等,其餘列為乙等。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起進用之技工、工友,不適用之。
農田水利會職員年終考績之獎懲規定如下:
一、甲等:晉本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薪最高級或已敘年功薪者,晉年功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年功薪最高級者,給予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薪一級,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薪最高薪級或已敘年功薪者,晉年功薪一級,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原薪級。
四、丁等:免職。
前項所稱薪給總額,指本薪、年功薪及加給。
公務人員考績法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
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原俸級。
四、丁等︰免職。
前項所稱俸給總額,指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之本俸、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