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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農田水利會主任工程師除具有前條資格之一,並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歷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農田水利會工程人員二等十二級考試及格。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
前項第二款所定相關科系如附表五。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 )
農田水利會總幹事、專門委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考試及格,並曾任政府機關相當薦任第九職等以上職務二年以上或相當薦任第八職等以上職務四年以上,經銓敘合格,成績優良。
二、曾任農田水利會會長、總幹事、主任工程師、專門委員職務,或曾任農田水利會組室主管三年,或曾任管理師、工程師、秘書、專員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總幹事、專門委員最低起支薪級。
前項專門委員員額比率不得超過農田水利會組長、室主任、管理師、工程師、秘書及專員總員額百分之十;其計算員額未滿一人者,以一人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