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農會總幹事於該屆中途出缺時,主管機關應於出缺之日起十五日內重新辦理總幹事候聘人登記公告,並踐行遴選作業程序;理事會並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合格人員名冊送達農會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總幹事之聘任。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者,不辦理遴選,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順序暫行代理。
前項重新公告遴選合格人員名冊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均不聘任時,該理事會會議紀錄應詳實記載程序及結果,主管機關於該理事會議紀錄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應重新辦理總幹事候聘登記公告,並踐行遴選作業程序。
未能依前二項前段所定期限完成總幹事之聘任時,主管機關應依前二項規定重行辦理,至總幹事依法聘任時為止。
主管機關未依前三項規定辦理者,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代行處理。
地方制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25 日 ) EN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對前項處分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訴。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得審酌事實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決定代行處理前,應函知被代行處理之機關及該自治團體相關機關,經權責機關通知代行處理後,該事項即轉移至代行處理機關,直至代行處理完竣。
代行處理所支出之費用,應由被代行處理之機關負擔,各該地方機關如拒絕支付該項費用,上級政府得自以後年度之補助款中扣減抵充之。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對於代行處理之處分,如認為有違法時,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之。
農會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03 日 )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稱屆期未能產生,係指未能於理事會成立後六十天內,完成理事會合法聘任決議、發給聘任通知書及總幹事受聘人報到就職。
總幹事之聘任屆期未能產生時,主管機關應重新辦理總幹事候聘人登記公告。
總幹事任期屆滿或出缺時,應就農會員工歸級表由副總幹事、主任秘書(秘書)、會務部門主管之順序暫行代理,其代理期間,至新任總幹事依法聘任或遴選合格人員依法派代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