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稱屆期未能產生,係指未能於理事會成立後六十天內,完成理事會合法聘任決議、發給聘任通知書及總幹事受聘人報到就職。
總幹事之聘任屆期未能產生時,主管機關應重新辦理總幹事候聘人登記公告。
總幹事任期屆滿或出缺時,應就農會員工歸級表由副總幹事、主任秘書(秘書)、會務部門主管之順序暫行代理,其代理期間,至新任總幹事依法聘任或遴選合格人員依法派代時為止。